作者:佚名 来源于:健康百科
①因公负伤作退职处理的。凡是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已经作退职处理的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包括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的职工),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可以作为特殊情况补办40%救济。他们的医疗费用,属于伤口复发的,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属于一般疾病的,按享受40%救济的退职老弱残疾工医疗费的解决办法处理。已经作退职处理的因工负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则应当由精减退职职工的原单位,按照1958年2月 6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第五条的规定作退休处理。②退职后发现患有矽肺病的。凡是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 9日期间精简退 ......
上一篇: 补办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下一篇: 返回列表
标签:
【相关文章】
精减退职老职工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补办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
城乡无依靠老弱孤寡残疾者医疗
公安部门组织就业的老年职工救济
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
居住大陆的台胞救济
丧失劳动能力的台属救济
生活困难的年老外侨救济
老年活动中心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老人政治
老人的自我认定
帕尔莫尔研究
年龄分层理论
老化现象
活动理论
衰老过程
撤退理论
老年认定理论
老年的认定
老年
莱蒙结论
桃
羊脂
能催眠的食物
泥鳅
老年人的依赖性
呢料大衣的选购
人口老化
老干部工作机构
白头偕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