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 福建各级党和人民政府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精减了大批职工退职回乡,因种种原因,不少精减退职回乡的职工生活发生困难。1962年6月国务院第11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全部或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可以作退职处理。”其中家庭有依靠的发给退职补助费; 家庭无依无靠的不发给退职补助费,改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是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
1965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又 ......
上一篇: (二)社会救济
下一篇: 返回列表
标签:
【相关文章】
(三)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
(二)社会救济
(一)自然灾害救济
一、政府救济
第四节 农村社会福利
(八)文化生活
(七)用品
(六)居住
(五)衣着
(四)食品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止血药
镇心散
针灸疗法
针灸补泻
针刺麻醉
预防
鱼腥草
瘀血
阴阳盛衰
阴阳五行学说
爱普斯坦,E.
氨化作用
氨挥发
氨基酸的测定
氨基酸分析仪
氨水
铵的粘土矿物固定作用
铵态氮肥
板栗施肥
包膜肥料
石竹科
骆驼乳
(二十四)镇平杜仲
徐燕千
清选装置
(四)水产
枯损量
哺乳纲
关键因子分析
笔花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