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健康百科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问题,1985年9月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研究决定:(1)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14级、18级以上的干部,仍按规定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2)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
上一篇: 非行政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的规定
下一篇: 返回列表
标签:
【相关文章】
工资改革后提高待遇的规定
非行政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的规定
提高待遇的规定
节日慰问老干部
政治文体活动及场所
离退休党员的组织活动方式
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
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老人政治
老人的自我认定
帕尔莫尔研究
年龄分层理论
老化现象
活动理论
衰老过程
撤退理论
老年认定理论
老年的认定
老年
莱蒙结论
走亲访友
清规戒律
达赖喇嘛
葡萄酒
根茎瓜茄类营养成分
南瓜
果汁
美国社会养老保险
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