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健康百科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有的省、区、市已下放权限),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并由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粮食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属地方的由北京市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报劳动人事部审批。副省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的干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
上一篇: 部分工人改离休后的安置管理
下一篇: 返回列表
标签:
【相关文章】
跨省安置的承办和审批
部分工人改离休后的安置管理
退休改办离休及管理
离休干部的编制
离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渠道
对离休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离休干部安置
退休干部改办离休
村干部的离休
根据地解放区党员的离休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老人政治
老人的自我认定
帕尔莫尔研究
年龄分层理论
老化现象
活动理论
衰老过程
撤退理论
老年认定理论
老年的认定
老年
莱蒙结论
老人再婚权
编外干部的离休
蚂蚁上树
羊肉
家具的式样
家庭规模与婆媳关系
比目鱼
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权
老人家庭的功能
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