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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土地承包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1)为了克服短期行为,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1984年1号文件精神,宁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果树、林木和水面等承包期延长到30年以上。

(2)为了调动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生产潜力,规定:对山区“四荒地”(荒地、荒坡、荒山、荒沟)划给社员种树种草,数量不限,确定使用权,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对大面积的“四荒地”允许国家职工留职停薪承包治理,国家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允许请帮工或合伙经营;川区宜农荒地也划给社员垦种或招标承包,谁开垦谁受益,5—10年内不征税、不提留,提倡兴办家庭小农、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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