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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放出口经营权和外资利用审批权限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1. 下放出口经营权。改革前,农产品的出口主要由省公司经营,大部分市、县支公司只担负着出口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和调运等任务。80年代初,为了调动市、县等公司的积极性,省对农产品出口实行“分级管理,分头经营,对下放权”的政策,在少数中小港口城市已有出口经营权的基础上,又给每年当地能提供1 000万元货源或全年出口可达200万美元以上,当地可发运出口的市县予出口经营权。这些有经营权市县的商品出口,基本上由当地外贸支公司经营,省级公司改为主要经营大宗的和国外反应敏感的商品以及需全省统一配套的商品,市、县支公司因此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2. 下放外资利用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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