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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1963年初,福建农村人民公社再次实行体制下放,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改为生产队, 由生产队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整整经历了20年, 期间又可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1.三年经济调整时期的收益分配。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下放到生产队后, 继续实行评工记分, 按劳动工分分配制度。进一步改进劳动定额管理, 大力推行固定地段田间管理到人,收获前评比奖励的生产责任制;有的地方实行联系产量、超产奖励的田间管理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现金和粮食分配水平也随之提高。

2.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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