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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宅基地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农村宅基地管理历来是农村工作和整个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只规定了性质及是否准许出租、买卖等问题,并未作全面、系统的规定。1960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在贯彻执行这个文件中,由于对社员宅基地政策解释不清,引起群众一些误解。为此,国务院于1963年3月20日转发了《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规定:“①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②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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