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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抚恤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1.牺牲、病故抚恤。

(1)一次性抚恤。1949年夏,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制订《皖北区荣誉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船工伤亡抚恤条例》。从1953年1月起,一次性抚恤“三属”,由以大米计算改为以现金计算。

(2)定期抚恤。1985年5月, “三属”定补改为长期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20~25元,城镇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15~20元,城镇每人每月25~30元。孤老户中有烈士或牺牲、病故军人直系亲属2人,每人每月增发5元。1989年1月起,调高“三属”定期抚恤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家属农村每人每月35~40元,小城镇每人每月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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