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金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颁布的黄河及海河水系各河的河防修守法规。它是《泰和律令》中29种令之一,内容共11条,现存于《河防通议》中的10条是删节过的(末条卢沟河防汛似应单独为一条),是现在能见到的最早防洪法令。内容是:都水监派出机构,分治都水监及地方州县的河防工作每年由户、工两部派大员监督、检查;河防工作人员可以用最快的交通工具,“驰驿”;州县河防官每年6月至8月轮流上堤;沿河兼管河防的知县,非汛期也要上河指挥;沿河州县官有功罪,都要上奏;河工埽兵平时按规定休假;河防紧急,沿河州府负责官吏可与都水监官吏商定,临时征夫役;河防军夫疾病由都水监向州县要药;有 ......
上一篇: 河堤锥探
下一篇: 返回列表
标签:
【相关文章】
《河防令》
河堤锥探
河堤谒者
河堤
河道总督
河道整治建筑物
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整治
河道展宽工程
河道相应水位预报法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爱普斯坦,E.
氨化作用
氨挥发
氨基酸的测定
氨基酸分析仪
氨水
铵的粘土矿物固定作用
铵态氮肥
板栗施肥
包膜肥料
重量分析法
喷洒质量
化肥分配
坝
总成换修法
麻类收获机械
农田钾素循环
氮同化
非线性力学
中国的农业机械化